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想要購買二套房的夫妻,為規(guī)避限購政策,不惜以離婚為代價爭取福利房的名額?煞缮蠜]有“假離婚”,在購買二套房夢想成真的同時,“假離婚”也存在著假戲真做的風險,甚至為日后的生活平添無盡的煩惱。
王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二人想購買第二套房產,為了降低購房成本,起了“假離婚”的念頭。于是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之后,王先生的父母出資交了房屋的首付,以李女士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經歷了樓房的交付、裝修、入住,全家人都沉浸在購新房、住新屋的喜悅中。此時,李女士卻真想離婚了,李女士暗中準備著房屋登記的資料,悄悄將房屋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然后李女士掏出了房屋登記證明,要攆出王先生一家人。
王先生一家不服,將李女士訴至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樓房的所有權歸王家所有,并要求李女士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樓房的首付款、儲藏間的費用、契稅以及專業(yè)維修基金均由原告王先生家出資,但原告方未能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系借用李女士的名義購買樓房。而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物權公示原則,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該涉案樓房的所有權人即是李女士。雖然王先生一家出資購買,但并不享有對該樓房的所有權。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李女士返還原告方因購買涉案樓房支出的所有款項及利息。
說法
我國法律規(guī)定,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我國法律認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結婚效力,以及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效力,并不認可辦理離婚手續(xù)后同居的所謂“假離婚”狀態(tài)。所以, “假離婚”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對這種有違善良風俗的做法,法律一向持堅決的否定態(tài)度。
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此案中,原告方在購房之初,均以李女士的名義簽訂購房的相關合同,但未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涉案樓房權屬的合同,所以在李女士辦理房屋登記手續(xù),拿到不動產權證書時,即享有了對樓房的所有權。即便原告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出資人為原告方,但基于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效力的信賴,法律仍然要承認登記物權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并加以保護。
縱觀此案,王先生與李女士在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即宣告解除,李女士事后將涉案樓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行為,導致王先生一家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樓房拱手讓與了李女士,王先生一家的做法著實“聰明反被聰明誤”。(尹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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