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三次臨時取消開庭被指折騰律師專家:不得濫用權(quán)力刁難人
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但近日,有律師向央廣新聞熱線反映稱,在上海市金山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審法官三次臨時取消開庭,多次折騰外地律師。
當事人及律師還反映稱,金山區(qū)法院在受理該案后,在訴訟程序中多次、多處侵犯原告和代理律師的訴訟權(quán)利,訴訟證據(jù)處于滅失危險中。且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對律師申請復議的決定,被指違反程序立法宗旨。法院方面如何回應律師的指責?三次臨時取消開庭,是否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第一次理由:法官身體不適
今年上半年,河北律師喬烽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但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今已臨時取消開庭3次。喬烽律師認為,法院這3次臨時取消開庭均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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