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八屆九次全會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提出了明確要求:按照省、市、縣三級政府分別不少于9人、7人、5人的標準,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政府組成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至少聘請1名法律顧問。省委還明確,這支隊伍享有重要權力——“沒有多數(shù)簽字同意,重大決策不得出臺!
“基層政府法制機構承擔著繁重的工作任務,但存在著工作人員與政府法制工作的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等問題。”來自省民盟的一位委員表示,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導致這支隊伍沒有法定的準入標準,被混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員,所在崗位也缺乏法定性。
“切實加強基層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建設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該委員建議,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準入制度,盡可能將達到國民教育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并通過司法考試的專業(yè)人才吸收到隊伍中來,同時增強其具體工作的獨立性,對法律負責,而非對個別行政首長的個人意志負責。
“要打通法律服務群眾、促進基層依法決策的‘最后一公里’。”來自省民革的一位委員建議,要進一步探索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為鄉(xiāng)村一級配備法律顧問,幫助基層依法決策,為農(nóng)村治理建言獻策,同時圍繞當前農(nóng)村多發(fā)性矛盾和糾紛,依法調解和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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