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名3歲男童狀告高峰要求支付撫育費案,這名男童自稱“私生子”,向“生父”高峰索賠67萬元。
據(jù)悉,這個孩子是高峰與王納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遼寧省沈陽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后來,法庭判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給付王圣元撫養(yǎng)費人民幣1000元,至王圣元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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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悉,這個孩子是高峰與王納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遼寧省沈陽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后來,法庭判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給付王圣元撫養(yǎng)費人民幣1000元,至王圣元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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