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故城的付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煩心事!敖涣擞喗穑灹速徿嚭贤,提車時讓我再加1萬,居然說車價搞錯了。”付先生不能理解,為什么銷售人員的錯誤操作,要把損失轉嫁到買主頭上呢?
為了出門方便,付先生產(chǎn)生了買車的想法,經(jīng)過多日比對,他和朋友同時看中了一款中檔轎車,二人商量同時購買,也許可以“多優(yōu)惠”一些。2日,付先生和朋友來到衡水瑞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協(xié)商好價格后,訂購了兩臺該品牌汽車,并簽訂了購車合同。購車合同上顯示,訂購日期為2013年11月2日,預提日期為2013年11月5日,車輛價格為11.48萬,訂金500元。
然而,當預提日期過后,付先生去提車時,4S店銷售人員卻告訴他,想提車再加價1萬元!斑@是為什么呀,朋友在我之前提車也沒有加價。”付先生很不理解,詢問后得知是銷售人員把汽車價格搞錯了,少寫了1萬元!懊髅魇卿N售員錯誤操作,為什么要讓我來承擔損失?”為了盡快提車,付先生多次找4S店協(xié)商,甚至作出讓步,但銷售商就認準加價1萬,沒得商量。
隨后,記者來到衡水瑞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人員承認是他們賣車時把價格搞錯了,但錢還得由買主承擔!败囄覀儾毁u了,你們退訂吧!变N售人員最后說,其間的損失自行承擔,如果不退訂,就得由買主自己想辦法,那樣連訂金都不退還。
記者咨詢律師后得知,付先生與瑞龍公司的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這個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作為汽車銷售人員,對簽購車合同這樣的事情顯然應該慎之又慎,怎么可能犯“把價格搞錯”這樣的低級錯誤呢?再說,搞錯價格是汽車銷售人員的錯誤操作,怎么能把損失轉嫁到買主頭上呢?(記者 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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