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將有過渡期 避免一刀切
備受社會關注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日前正式出臺。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就近入學減少風險
學校的布局、城鄉(xiāng)公共交通的發(fā)展、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等問題,雖不直接屬于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密切相關,公眾都很關注。
條例為此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條例還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則規(guī)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guī)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高中未納入校車服務范圍
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以避免校車使用范圍過大,脫離實際。
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 3歲—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從實際情況考慮設“過渡期”
按照條例規(guī)定,校車應當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制造的專用校車?紤]到在條例施行后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于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所以執(zhí)行小學生、幼兒應使用專用校車的規(guī)定,需要有一個過渡期。(河北日報記者董立龍 綜合新華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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