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印發(fā)《河北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日前,中共河北省委印發(fā)《河北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指出,《實施辦法》以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為遵循,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河北的重要指示要求,認真總結實踐成果,密切聯(lián)系工作實際,聚焦河北省管黨治黨突出問題,對問責總則、情形、方式及適用、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是一部具有河北特色的重要黨內法規(guī)。制定《實施辦法》,是省委貫徹中央精神、推進《問責條例》在河北落地見效的重要舉措,對于規(guī)范和加強全省黨的問責工作,進一步壓實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頒布《問責條例》和省委印發(fā)《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全面把握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把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擔當起來。要加強學習宣傳,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學習宣傳,努力形成學習貫徹的濃厚氛圍。要以《實施辦法》印發(fā)為契機,全面梳理匯總,明確責任清單,著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層層壓實責任、傳導壓力。要強化貫徹執(zhí)行,對出現(xiàn)《實施辦法》所列應予問責情形的,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敢于較真碰硬,勇于鐵面問責,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tài),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fā)擔當精神。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不力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嚴肅追究責任,對典型案例及時通報曝光,確保各項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在執(zhí)行《實施辦法》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河北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guī)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j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以及對河北的重要指示要求,圍繞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guī)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問責情形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七條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xiàn)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yè)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履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責任不力,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不傳達學習,研究部署不認真,推動落實不到位,或者在貫徹執(zhí)行中打折扣、作選擇、搞變通的;
(二)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在推進協(xié)同發(fā)展、結構調整、環(huán)境治理、脫貧攻堅、政治生態(tài)建設等工作中違反客觀規(guī)律、盲目決策,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
(三)在處置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違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議事規(guī)則,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工作要求請示報告,瞞報、遲報、謊報的。
第八條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zhí)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黨的思想建設中,黨性教育、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思想政治工作削弱,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不落實,黨員隊伍在重大風險和考驗面前不能發(fā)揮先鋒隊作用的;
(二)在黨的組織建設中,違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路線,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領導班子不團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誤、突擊提拔、帶病提拔等問題突出的;
(三)在黨的作風建設中,不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河北省實施辦法及相關制度規(guī)定,作風建設流于形式,頂風違紀問題突出,“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的;
(四)在黨的制度建設中,搞部門本位和地方保護,法規(guī)制度執(zhí)行存在隨意變通、惡意規(guī)避現(xiàn)象,對法規(guī)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不及時、不到位的。
第九條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對黨員日常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該發(fā)現(xiàn)的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二)履行監(jiān)督責任不力,紀委(紀檢組)壓案不查、瞞案不報,黨的工作部門開展監(jiān)督乏力的;
(三)履行領導責任不力,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職責范圍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抓早抓小,不主動開展提醒談話,對巡視巡察、專項治理等工作不支持,對存在的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第十條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guī)違紀行為多發(fā),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失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或者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損害黨中央權威問題嚴重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不力,存在違規(guī)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不力,存在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的;
(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存在漠視或者侵害群眾利益、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等問題的。
第十一條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中央和省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guī)定不到位,對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二)領導和支持懲治腐敗工作不力,不支持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導致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基層延伸不力,整治和查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不到位,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第三章問責方式及適用
第十二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guī)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jié)較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根據(jù)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嚴重違規(guī)違紀問題掩蓋、袒護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干擾、阻礙組織進行調查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同一任期內因類似問題再次被問責的;
(五)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向組織報告問題、說明情況,主動承擔責任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進行查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負面影響的;
(三)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實施問責,應當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xiàn)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
第十六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發(fā)現(xiàn)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問責情形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可以自行啟動或者按照管理權限責成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進行調查。
問責調查中發(fā)現(xiàn)管理權限外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以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名義向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移送。
第十八條問責調查應當充分核實情況,詳細記錄被調查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對于其中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九條調查結束后,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寫明被調查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查明的主要事實、對問題性質的認定和依據(jù)、具體問責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條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
對黨的領導干部通報、誡勉,由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作出決定;對黨組織的問責和對黨的領導干部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根據(jù)調查結果提出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送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問責決定材料應當抄送同級組織部門,組織部門應當將涉及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基層黨組織及其領導成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承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此前河北省發(fā)布的有關問責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