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支付新規(guī)《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正式執(zhí)行,其中明確了不同的身份驗證,其賬戶功能不同;消費進行限額,如超出需要多重驗證;客戶資金如有損失,支付機構將有條件賠付等等新規(guī)
□劉向燔
6月已過了近半,離“史上最嚴”支付新規(guī)《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執(zhí)行還有不到半個月時間。該辦法在征求意見階段曾因“要從多個外部渠道證明‘你是你’”、“發(fā)紅包超200元可能需跳轉手機銀行支付頁面”等要求而備受爭議。不過正式出臺的文件針對諸多爭議點進行了修正。那么對于這些新規(guī)公眾又需要知道些什么呢?
身份驗證不同賬戶功能不同
6月7日,筆者的QQ錢包彈出通知,通知稱“為了能順利收發(fā)QQ紅包、進行網絡支付,請完成實名驗證!睋私,支付寶近期也正在陸續(xù)通過短信、支付寶APP消息提醒、操作頁面提示燈方式幫助、引導身份信息不夠完整的部分用戶補全和完善個人身份信息,完成賬戶升級。支付寶表示,實名驗證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身份證、銀行卡之外,還有手機、社保賬戶、繳費賬戶等,不同程度的實名認證將對應不同的賬戶功能。與此類似,微信支付從4月份也開始推進用戶實名認證,微信方面表示,對于需要完善信息的用戶,在使用微信支付時,系統(tǒng)將逐步進行提示和引導,以幫助用戶完善賬戶信息。其中,微信將用戶分成了收到信息完善引導的和未收到引導的兩類。
根據《辦法》規(guī)定,7月1日起,通過不同身份驗證方式所開的支付賬戶,按照安全級別從低到高分為I、II、III三類,并享有不同的余額支付限額。只通過一個外部渠道開立的Ⅰ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用于消費和轉賬,但限額僅有1000元。而通過3個驗證渠道的Ⅱ類賬戶可以消費、轉賬,年支付額度10萬元;通過5個驗證渠道的Ⅲ類賬戶,除了可以消費轉賬外,還能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年累計交易額最高可以到20萬元。也就是說,沒有綁定銀行卡的微信用戶可通過微信零錢包收發(fā)累積1000元以內的紅包。
專家表示,外部渠道交叉驗證并不是要客戶去自證“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機構去證明“你是誰”。在身份驗證過程中,客戶只需要按照支付機構的要求在網上填寫并上傳相關信息,再由支付機構負責與外部數據庫或系統(tǒng)進行連接并驗證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即可。
近日,網上有說法稱,“7月1日前未補全身份信息的支付寶賬戶可能遭凍結!睂Υ,筆者進行了調查。據筆者調查,支付寶方面表示,賬戶余額不會被凍結,也會不消失,只要用戶繼續(xù)完善身份信息,就能隨時使用賬戶余額。京東金融也表示,如果不進行實名信息認證,用戶的個人賬戶不會被凍結,更不會影響余額。但會影響平臺內部分功能的使用,例如快捷支付、余額支付、紅包提現等,用戶只要完善個人信息實名認證后,即可繼續(xù)使用這些功能。
消費限額超出需多重驗證
收發(fā)微信紅包已經變成當下人們的一種習慣,但是微信紅包功能被分為一類賬戶,累計支付額度被限制在1000元以內。對于受到信息引導,但又未能提交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用戶,支付功能將受到限制。只驗證了身份證姓名信息的用戶,可使用零錢累計支付不超過1000元,超額的則需要綁定銀行卡。而對于未收到提示的用戶,若不綁定銀行卡,單筆、單日、單月可累計使用的零錢也只有1000元。也就意味著,如果不綁卡,用戶仍可通過微信收發(fā)紅包,但使用“微信零錢”發(fā)紅包的金額累計不能超過1000元,如果還想繼續(xù)用零錢發(fā)紅包需要額外追加身份驗證成為二類、三類賬戶。
此外,支付賬戶還有日限額。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對于交易驗證安全級別較高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支付機構可以與客戶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對于安全級別不足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辦法》規(guī)定了單日累計限額,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對極少數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偶發(fā)的大額支付,可以通過支付賬戶余額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銀行網關支付等方式組合完成。需要提醒的是,三類賬戶從1000元到20萬元不等的交易限額,主要是針對支付賬戶余額而言,銀行快捷支付不受影響。
資金損失支付機構有條件賠付
當然除了實名認證以外,《辦法》對大家用綁定銀行卡進行快捷支付出現風險后責任如何認定也有新的規(guī)定。近期網絡和電信詐騙愈發(fā)嚴重,對于不少使用網絡支付的市民來說或是一件好事。
快捷支付是支付機構和銀行通過協(xié)議與客戶約定,由支付機構代其向銀行發(fā)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劃客戶綁定的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方式。實踐中,快捷支付由于該業(yè)務涉及客戶、支付機構及銀行三方,權責關系相對復雜,一旦發(fā)生風險損失,客戶維權困難。
《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和商業(yè)銀行合作為客戶提供快捷支付業(yè)務時,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分別與客戶建立清晰、完整的業(yè)務授權,同時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交易驗證方式、交易限額及風險賠付責任。其中,銀行是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主體,在后續(xù)交易時無論是由銀行進行交易驗證還是支付機構代為進行交易驗證,銀行承擔快捷支付資金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或賣家泄露了個人信息導致資金損失,那么客戶就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賠付。新規(guī)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并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只要支付機構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損失,這個賠償也是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來承擔。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