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關注的榆林市一男子在微博上侮辱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案件,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發(fā)生森林火災,搶險救災過程中,27名消防人員和3名地方干部群眾獻出生命。佳縣籍被告人張某于4月1日在新浪微博發(fā)表不當言論,侮辱因救火犧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4月16日,榆林市榆陽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張某批準逮捕。5月10日,榆陽區(qū)檢察院就張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譽案件向榆陽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張某對自己的不當言論給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親屬造成的傷害深表歉意,當庭宣讀了道歉聲明,并表示接受審判結果,愿意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對救火犧牲的英雄烈士發(fā)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引起網(wǎng)民憤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對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在國家級媒體發(fā)表道歉聲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向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予以支持。經合議庭合議,榆陽區(qū)法院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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