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消費欺詐行為列出了具體情形。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guī)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對此,《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消費領域常見的典型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規(guī)定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第十六條列舉的八種“確定”欺詐行為包括:
(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的;
(三)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四)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五)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六)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
(七)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
(八)從事職業(yè)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七條列舉的六種“推定”欺詐行為包括:
(一)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同時規(guī)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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