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月發(fā)放“雙薪”可合并計稅
另外,在同一個月內發(fā)放年終獎和年終雙薪的,可根據單位性質分別對待。其中,如屬于機關,則“雙薪”可按年終獎處理;如果屬于企業(yè),有“雙薪”也有年終獎金的,可合并為年終獎,否則并入當月工資計稅。
舉例來說,A單位屬于機關,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在同一個月內發(fā)放,年終獎為1萬元,年終雙薪為3500元,當月工資為20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3500+2000)-3500=12000(元),12000除以12,得數(shù)1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shù)為0,個稅應納稅額為:12000×3%-0=360(元)。當月工資由于低于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60元。
石市地稅還提醒納稅人,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不能按照年終獎計稅方法計稅。(記者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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