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楊淑梅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2011年,滄州法院撤銷原法院有罪判決至今,39140.75元國家賠償金分文未得
河北網(wǎng)訊(燕趙都市報記者李家偉)2006年,正在和丈夫一起開家具廠的東光縣大單鎮(zhèn)農婦楊淑梅被當?shù)胤ㄔ阂苑纲J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萬元。夫婦倆的生活就此逆轉。經過多年的奔波勞碌,楊淑梅于2011年7月拿到了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撤銷了東光縣法院對楊淑梅的有罪判決,宣告楊淑梅無罪。日前,記者獲悉,楊淑梅已經拿到了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該決定書要求東光縣人民法院賠償楊淑梅人身自由權賠償金39140.75元。
農婦被錯判,5年后終改判無罪
這是一條奔波多年的辛苦路。拿著這紙國家賠償決定書,楊淑梅的丈夫孫連偉感慨萬千。他說,這場官司讓他們夫妻二人遭受了別人意想不到的痛苦和打擊。據(jù)介紹,這起案件始于2006年,當時東光縣人民法院指控楊淑梅犯貸款詐騙罪,并于當年11月作出刑事判決,判處楊淑梅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萬元。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楊淑梅刑滿釋放后不斷申訴、上訴,歷經艱難。2011年7月,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中說,經查明,涉案家具廠由楊淑梅、孫連偉夫婦共同經營,兩次貸款均由二人商定后共同辦理。法院認為,孫連偉在金莊信用社的19萬元貸款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成立要件,不構成貸款詐騙。孫連偉之妻楊淑梅亦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法院最后判決:撤銷東光縣人民法院相關判決,被告人楊淑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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