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酒后起賊心盜竊建筑工地鋼筋,不料在此過程中被工地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兩人與工地人員發(fā)生推搡,還手持器械與工地人員對峙,結果盜竊轉化為搶劫終被嚴懲。
今年3月的一個深夜,張某約朋友孟某來到小飯店喝酒。喝到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兩個人醉醺醺地溜達到市區(qū)二環(huán)邊一處建筑工地附近。張某發(fā)現(xiàn),該工地存放大量鋼筋。借著酒勁兒,張某便想偷點鋼筋賣錢。隨后,張某在路邊攔了一輛白色貨車,謊稱自己是工地負責人,要處理一批廢鋼筋,貨車司機便跟著張某將車開進工地開始裝鋼筋,孟某則被張某安排在附近路口放風。
工地巡邏人員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后,工地負責人帶領多名工地人員趕到現(xiàn)場。貨車司機看到情況不對勁兒立即駕車逃離現(xiàn)場,張某則被工地人員圍住。張某隨手從地上撿起一根一米多長的鋼筋護在身前,與工地人員對峙,并同時打電話給朋友王某,以有人要打他為由讓其過來“救人”。
在工地外放風的孟某,看到工人中有人要打電話報警,便上前推搡對方并將其手機搶走。王某駕車趕到后,張某上車想跑。為了阻止車輛離開,工地人員在其車前放置了木頭阻擋,對此,孟某沖上去將木頭搬開,幫助車輛逃走。孟某最終被工地工人抓獲并交給趕來的民警,逃跑的張某于4月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jīng)鑒定,張某、孟某二人涉案的鋼筋重8噸,每噸價格2300元,鑒定價值18400元。
橋西區(qū)法院認為,張某、孟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后,使用兇器相威脅,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搶劫罪。張某雖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但對于搶劫的過程并未如實供述,且當庭認為不構成搶劫罪,其行為不構成自首。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孟某犯搶劫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截至8月2日,張某和孟某在上訴期內(nèi)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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