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滄州河間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剛剛審結的特殊離婚官司,因其特殊性而成為河北首例。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然而,妻子是一名生活不能自理的智障患者,且沒有父母和近親屬,如果法院判決二人離婚,那么意味著女方可能從此將陷入無人照料的生活絕境;而如果不判決離婚,又會讓男方永遠背負一個痛苦錯誤的婚姻。那么,河間市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了怎樣的判決呢?
婚后發(fā)現(xiàn)妻子“不正!毙』飪浩鹪V離婚
2015年8月,經同鄉(xiāng)介紹,28歲的河間男子寧某與25歲的廣西女子肖某相識。雖然語言不通,雙方思想溝通存在困難,但看到如花似玉的肖某,寧某還是一下子就墜入了愛河,很快兩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然而,婚后的寧某發(fā)現(xiàn),妻子思維似乎不太正常,生活上的很多事情也不能自理。不過寧某轉念一想,在農村娶個媳婦不容易,如果夫妻將來能夠有一男半女,也不枉成全一個好的家庭。于是,夫妻依舊幸福地生活著。寧某一家人在生活上照顧肖某也是無微不至。
可是,一年多過去了,肖某未見懷孕,經過治療也不見效果。寧某徹底失望了,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之后,今年1月,寧某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離婚。
法院調查后認定,寧某的妻子肖某系因腦癱后遺癥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欠缺語言能力,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志。法院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后,始終無法找到肖某的父母或其他近親屬。
女方無父母和近親屬法院判決不支持離婚
對此案,主審法官賈海雄表示,這起離婚案件讓法院裁判陷入兩難境地。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據此,有觀點認為,婚姻存續(xù)期間,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原告應該盡力照顧對方,而不能就此解除婚姻關系來免除自己的扶養(yǎng)義務。原告的離婚請求如果得到法院支持,等于贊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養(yǎng)妻子的義務丟給他人或社會。但是,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與否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生活保障為判斷標準。假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生活保障則是另一個問題,應另行妥善解決。否則,男方豈不一輩子要為自己的錯誤婚姻“買單”嗎?
賈海雄說,本案已不是一起單純的離婚訴訟,其中涉及變更監(jiān)護權的問題。嚴格來講,如果沒有其他監(jiān)護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將無法繼續(xù)進行。
法院認為,如果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解決好監(jiān)護問題并妥善安排好被告的生活之后,可以準予原、被告離婚。然而,本案原告寧某系被告肖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除寧某外,被告無其他親屬可以變更為被告的監(jiān)護人。如果準予原、被告離婚,被告的生活將無法得到保障。最終,法院判決,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為一名從事多年基層法院工作的法官,賈海雄說,在許多農村離婚案件中,女方不同意離婚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涉及女方擔憂離婚后生存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也一樣,只是因為女方智障不懂得擔憂,擔憂的主體成了法院!霸谝婪ňS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礎上,呼吁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使離婚的一方不再擔憂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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