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聃
12月19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三審,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在民事責任一章中新增規(guī)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jù)中青在線12月19日報道)
草案中的這一規(guī)定一旦審議通過,就意味著見義勇為時造成受助人損害,做了好事還要賠償?shù)那樾,將很難再出現(xiàn),同時,因為做了好事被救助人訛詐的極端情形,更可能因此而銷聲匿跡。這無疑將有利于匡正社會風氣、提升社會道德水平。此前深圳、杭州等地相繼出臺地方法規(guī),對社會急救行為予以免責,被廣泛譽為“好人法”。盡管立法初衷良善,但也一度由于缺少上位法的依據(jù),其效力遭到懷疑。本次民法新增的這一新規(guī),將及時地補上這一短板,同時也給其他領域針對見義勇為的立法,提供有力的依據(jù)。
只有先行確立“好人免責”的法規(guī),在立法上正本清源,才能給見義勇為者以更多的勇氣與信心。期待在最終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中,能夠繼續(xù)保留“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非重大過失不擔責”的條款,更期待這一條款能夠進一步激活全社會見義勇為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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