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揚
近日,廣東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了10條公用事業(yè)類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及點評意見,督促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將依法予以查處。(據(jù)南方網(wǎng)9月4日報道)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搶修等原因造成臨時停水,供水方不負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用水人逾期未交水費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費總額的5‰加收滯納金……廣東省工商局所列舉并明確叫停的10條“霸王條款”,都是此類長期存在、人們早已習以為常的格式條款。顯而易見,這些條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合法之處,但因為公共事業(yè)單位的壟斷屬性,消費者無從選擇,只能被迫接受。
公用事業(yè)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和鮮明的服務屬性,不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應以服務民眾為根本。在這個意義上,公用事業(yè)最不該有“霸王條款”,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該處心積慮地通過格式條款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廣東省工商局勇于向公用事業(yè)中的“霸王條款”開刀,這既是還消費者以公道,也是還“公用事業(yè)”以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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