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石家莊6月29日訊(李忠勇 王云花 記者 郭晶璇)6月26日,記者從井陘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人們對此案的關注,不僅是因為事故重大,損失慘重,而且更主要的是判定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管理人,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共計賠償6名事故受害人損失達300余萬元。
7車相撞起火 損失慘重
2014年8月4日15時20分許,被告于某駕駛自己所有的重型倉柵式貨車沿京昆高速石家莊方向行駛至井陘路段時,因駕駛機動車超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與任某、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等7車相撞起火,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以及6車損壞、路產和貨損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致使多個家庭家破人亡,損失慘重。
此事故經高速交管部門勘驗及調查,認定當事人于某駕駛機動車超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兩名駕駛人宋某許某分別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和超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駕駛人任某、徐某等人無責任。
受害人家屬激憤 將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事發(fā)后,受害人家屬因賠償問題群情激憤,圍堵公安、法院等辦案部門大門,后經引導進入法律程序,除起訴肇事司機、保險公司、汽車運輸公司及車主外,還同時將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機動車駕駛人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項規(guī)定引發(fā)車輛連環(huán)相撞,造成車損人亡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機關,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也不是侵權責任人,不應成為本案被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起訴。
某高速公路承擔補充賠償費300余萬元
法院認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受益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超載車輛進入其管理路段,未及時通知交警部門對超載車輛進行查處,在發(fā)現因事故堵車情形下未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未協助相關部門有效疏導交通,也未利用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繼續(xù)放任超載車輛進入所轄收費公路,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可以認定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因此,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6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共計508余萬元,除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外,不足部分由車主按過錯比例分擔。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對車主未能賠償的部分共承擔補充賠償費300余萬元。
法官提醒:《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管理人或者組織者對所管轄的區(qū)域和組織的活動一定要盡職盡責,切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發(fā)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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