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通訊員閆雪玲)近日,邯鄲大名縣人民法院刑庭審結了一起拐賣兒童案件。秦某甲系被拐賣兒童的親生父親,秦某乙系被拐賣兒童的祖父。被告人秦某甲與其前妻于2013年1月12日生育女兒秦某丙,二人離婚后由秦某甲獨自撫養(yǎng)秦某丙。因二被告人生活拮據(jù),秦某甲再婚需要資金,二被告人遂有意將孩子送養(yǎng)他人換取“撫養(yǎng)費”。2014年3月份的一天,經他人介紹,被告人秦某甲與其父被告人秦某乙將秦某丙以65000元賣給賈某,后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將此65000元用于購買汽車及秦某甲的訂婚花費。
此案由大名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二被告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已將贓款、贓物全部退繳,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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